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中,哪些情况下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
在宿迁市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中,补偿范围和标准详细规定如下:
第四条,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遵循宿政规发〔2011〕3号和宿政办发〔2011〕76号,县内则依据县政府相关文件。农村集体土地上建(构)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市、县具体法规执行。
第五条,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和电缆通道补偿标准明确: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基础外延1米计算,杆型基础按1米,方形和圆形基础根据形状计算;电缆通道按实际暴露部分补偿。杆塔基础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宿政规发〔2011〕5号。
在第六条,500千伏线路通道的房屋拆迁范围限于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,及风偏下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.5米,且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需满足特定标准。
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线路与建筑物,在满足特定安全距离时,被跨建筑物将不被拆除和补偿。
第八条,电网建设享受一系列支持政策:相关规费按重点工程优惠政策执行;变电所用地依法划拨或出让;电力线路跨越非实质性占用的公路和河流,不收取费用;挖掘城市设施的修复补偿按苏建计〔2006〕135号执行;电网项目与市政、电信设施冲突时,遵循规划原则处理,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。
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,同时兼顾各方权益。
扩展资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《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经宿迁市政府三届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12年2月22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以宿政规发〔2012〕1号印发。《办法》分总则、补偿范围和标准、实施程序、监督管理、附则5章17条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》(宿政办发〔2009〕53号)予以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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